经查,而是转入公司一般户,取其他资金混用。2023年3月20日、3月21日,你公司分两笔将该278。76万元由募集资金专户转出至一般户。二是现实利用时将该弥补流动资金款子变动为银行告贷,但未及时审议并披露。2023年3月21日,你公司将该278。76万元用于银行告贷。2024年5月,你公司弥补审议并披露了该募集资金用处变动事项。
年,你公司通过定向刊行股票募集资金3,015万元,此中515万元用于告贷,2,500万元用于“固体继电器财产化项目”扶植。2023年3月,你公司将募集资金中278。76万元用处进行变动,由原用于项目扶植变动为弥补流动资金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非上市公司监视办理法子》(证监会令第212号,以下简称《监管法子》)第十二条和《非上市公司消息披露办理法子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,以下简称《信披法子》)第五条的。按照《监管法子》第二十一条,董事长崔国强、财政总监兼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事项承担次要义务。按照《监管法子》第七十二条和《信披法子》第四十五条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、崔国强、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视办理办法。